(一)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因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  算,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

(1)产前检查(围产保健)支付限额:300元/例;

(2)自然分娩支付限额:一级医院800元/例,二级医院1000元/例,三级医院1200元/

3)助娩产支付限额:一级医院1000元/例,二级医院1200元/例,三级医院1400元/例;

4)剖官产支付限额:一级医院2000元/例,二级医院2500

/例,三级医院2800元/例;

(5)剖官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2400元/例,二级医院3000元/例,三级医院3300元/例;

(6)剖官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手术支付限额  一级医院2100元/例,二级医院2600元/例,三级医院3000元/例;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元。以上几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  症和产后访视费用。

(7)  放置、取出宫腔节育器支付限额:60元/例;

(8)  输精  (卵)管结扎术支付限额:300元/例;

(9)  输精  (卵)管复通术支付限额:1200元/例;

(10)妊娠不满16周人工流产支付限额:160元/例

(11)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支付限额500元   /例;

(12)妊娠满28周(含28周)以上引产支付限额:600元/例。

 (二)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