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乡居民医保

(一) 结核病门诊补助标准

1、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在我院就诊,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由责任医生为患者填写门诊慢病申请表一式两份,开具诊断证明(盖章)。患者携以上材料和三张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身份证,到所属地审批(详见表一)。审批通过后,发生的费用每月按范围内65%的比例补助150元,连续补助8个月,每年限补1200元,在市六院医保办补助。

市六院城乡居民结核病门诊审批地址(表一)

县区

审批地址

慢性病

重大疾病

按病种

宛城

六院医保办

市二院

六院医保办

高新

六院医保办

六院医保办

六院医保办

卧龙

所属乡卫生院;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病审批咨询电话63111116办理

卧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一楼

六院医保办

新区

六院医保办

六院医保办

六院医保办

官庄

官庄工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官庄工区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六院医保办

市本级

市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市直居民科

市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市直居民科

市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市直居民科

油田

油田社保中心(五一路)

油田社保中心(五一路)

六院医保办

新野

新野县防疫站

新野县防疫站

六院医保办

方城

六院医保办

方城县行政大厅一楼

六院医保办

镇平

镇平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镇平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镇平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西峡

西峡医保中心城乡居民信息科

西峡医保中心城乡居民信息科

六院医保办

内乡

内乡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内乡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六院医保办

桐柏

桐柏县便民服务中心

桐柏县便民服务中心

六院医保办

南召

南召县防疫站

南召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六院医保办

社旗

社旗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社旗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社旗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唐河

不补助

唐河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唐河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淅川

不补助

淅川县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六院医保办

 

 

 

 

 

 

 

备注:以上审批如有变动,以当地通知为准。

 

 

 

2、门诊重大疾病补助标准

耐多药肺结核列入门诊重大疾病,申请门诊待遇时由责任医生填写《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开具诊断证明(盖章),患者提供三张近期免冠证件照,报所属地审批(报送地址见上表表一)。审批通过后发生门诊费用按照80%补助,限补抗结核药物,年限补1.6万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结核病补助标准

起付线200元,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1000元的为75%;1000-2000为80%;2000元以上为90%。

   2、非结核病补助标准

患者需先转诊再入院。起付线600元,合规费用支付比例600-3000元的为55%;3000-6000为65%,6000元以上为75%。

   3、转诊

除结核病(邓州的结核病也需开转诊)外,其他病种住院均需开转诊单。

转诊单必须由患者所属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有效。责任医生及时对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对未开转诊或转诊不符合要求的患者及时签署《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出院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进行补助。参保人员因急诊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应当在入院7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医保办备案。同一年度,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我院住院治疗(含跨年度住院),首次开具有效转诊单的,第二次住院持首次转诊单复印件,到我院医保办登记备案。

4、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指无第三方责任人的,住院三日内责任医生填写意外伤害登记表、个人承诺书(一式三份),到我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出院在我院即时结算。

(三)重大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补助标准

符合重特大疾病救治条件的,责任医生为患者备齐材料,患者携带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后住院时可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暂不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限额标准为1.105万元,无起付线,按照限额标准的70%支付。每位患者每个自然年度限享受一次住院重大疾病待遇。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

(四)按病种付费补助标准

已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在开始标准化疗前,需到医保办备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70%支付;门诊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的80%支付,审批地址见上表(表一)。

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定额标准及治疗期限

序号

病种名称

治疗方法

治疗期限

定额标准

1

初治肺结核

门诊治疗

6个月

850元/月

住院治疗

7800元/次

2

复治肺结核

门诊治疗

8个月

880元/月

住院治疗

9800元/次

3

结核性胸膜炎

门诊治疗

12个月

750元/月

住院治疗

11000元/次

4

单耐药肺结核

门诊治疗

6-18个月

850元/月

住院治疗

11500元/次

5

多耐药肺结核

门诊治疗

6-24个月

1200/月

住院治疗

14000元/次

6

耐多药肺结核

门诊治疗

24个月

1670元/月

住院治疗

14000元/次

     备注: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不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一病种限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五)报销需准备的材料

患者出院报销时需提供社保卡、身份证、身份核对表、诊断证明(盖章)、汇总清单,非结核病需提供转诊单(未开转诊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备齐以上手续在我院医保办直补;高新区患者还需提供入院记录。

邓州市住院患者先转诊再住院,出院时需到我院医保办上传费用,责任病区为患者备齐:全病历、发票、诊断证明、身份核对表、汇总清单,患者回邓州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补助。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城镇职工医保

    (一)门诊补助标准

 在我院就诊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主治医生填写门诊申请表(慢性病一份;重大疾病三份)、开具诊断证明(盖章)、相关检查报告单,患者提供近期一寸照片。大市职工备齐以上材料报我院医保办;宛城、卧龙职工自行送审。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补助。

 1、门诊慢性病:结核病慢性病申请通过后,每月按范围内65%补助,限补100元, 连续补助8个月。

 2、门诊重大疾病:回所属地医保中心申请通过后,每月按80%补助,年限补 2万元。

(二)住院补助标准

起付线600元,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3%,退休职工为88%。

  以上标准为南阳市参保患者补助政策,如有变动,以当地医保中心最新公布为准。

 

基金监督举报电话:62299622

医保办投诉电话:63618596